当前位置: 首页 > 证据 > 民事诉讼证据 >

上法庭打官司的程序是怎样的?举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3-04-20 13:22:23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举证是要注意那些问题

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

9、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二、上法庭打官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打官司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是一个非常严肃也非常严谨的一系列诉讼行为。在此简要介绍以下几个要点:

1、写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启动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和法律依据,都是决定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诉讼结果,有时还会造成费用的损失。

2、立案

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3、开庭

开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行为。辩论阶段是充分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时候。其目的是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观点。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判决。

4、判决

开完庭后作出判决是法院的工作。当事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如不服判决要及时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否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争议的问题要按照判决履行。

5、执行

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只是诉讼过程中的几个主要环节。在整个诉讼中还有很多诉讼行为需要注意,比如举证期限、提出反诉以及申请鉴定和证人出庭等等,这些细节至关重要。“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诉讼中是很恰当的。

三、打官司需注意什么

1、打官司首先要转变观念。

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坏事,将打官司称为“惹官非”,因此不愿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种观念显然已经过时了。打官司虽然是件麻烦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济时代,打官司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打官司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身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时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转变观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时就应当行使打官司的权利。

2、准备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证据的收集、聘请律师及准备庭审。

在打官司的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办法举证而导致输掉官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基于证据的重要性,就算手头上暂时没有证据,也要想方设法去取得证据。例如:在不存在借据或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与债务人以书面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的形式取得证据。

3、当决定要打官司的时候,最好是寻求律师或者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

假如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办法聘请律师,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师法有规定,假如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公民代理则没有这种保障。

4、在准备的阶段,如果聘请了律师的话,那么之后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师去打官司,但假如没有聘请律师要亲自出庭的话,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法庭辩论。

准备工作应该围绕着“主张”及“事实与理由”来开展。“主张”就是诉讼请求,即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事实与理由”即向法庭陈述案件的经过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为了在庭审上能够更好地发挥,准备工作最好形成书面的材料。

5、庭审时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法庭秩序和发言技巧。

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主导整个庭审的过程,法官会引导当事人去完成庭审的各个阶段,而当事人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官去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庭的秩序遵从法官的指引,没有法官的同意不能随意发言,更不能在对方发言的时候突然插话打断对方,因为随意发言或插话都会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

6、另外,在轮到自己发言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

有些当事人,也不管法官问的是什么问题,一上来就喋喋不休地指着对方当事人“慷慨陈词”一番,这不但收不到什么效果,而且也犯了庭审的大忌。每次庭审的时间大概在两到三个小时之间,在这短暂的时间内法官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来说,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发言要做到有的放矢,回答问题要答为所问。此外,发言时还要注意把握好说话的语速,语速太快的话书记员记录是非常困难的。有经验的律师会特意配合书记员打字的速度,也有的律师会在开庭前将起诉状或答辩状的电子版提交给书记员,这样不但能够确保自己的意见被准确地记录在庭审笔录中,而且也节约了庭审的时间。

标签: 上法庭打官司的程序 举证注意事项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吗?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分居三年可以判离婚吗?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多少?什么是投保人?
2023新交通法规都有哪些规定?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车票的规定是什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什么?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如何界定的?
离婚协议签订后没有领取离婚证前都可以撤销吗?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财产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一时冲动提起离婚诉讼反悔后可以撤销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会裁定准予撤诉呢?
按揭的购房和购车需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吗?跟现夫买车买房还要以前的离婚证吗?
离婚协议模板有哪些?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分别是什么?
知识纠纷
1 担保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担保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2 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介绍
3 黑茶是传销吗?黑茶工艺的流程是什么?
4 利息税要怎么算?利息税的作用是什么?
5 什么是委托发明?委托开发合同没有约定的专利权归委托人所有吗?
6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期限会被终止吗?专利权人可以随时进行放弃专利吗?
7 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吗?专利转让流程是什么?
8 外观设计专利是如何定义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包括什么?
婚房怎么才算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离婚还用协议书吗?
办理离婚一定要去户口所在地吗? 一方出轨离婚怎么判孩子抚养权?
近亲结婚的孩子违法吗?近亲结婚是指几代以内?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怎么算?残疾赔偿金2023年最新标准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个人简历表上面的籍贯怎么填写?什么是履历?
票据质押背书的形式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什么关系?
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公司上市有哪些流程?
公司股东信息的查询有哪些方式?股东的权利知情质询权是什么?
合同法
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可能有哪些?合同终止违约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3-04-18

父母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2023-04-14

户籍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户籍登记机关填什么?

2023-04-14

产假98天是什么?什么是产假?

2023-04-13

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 版权登记和著作权登记区别是什么?

2023-04-13

股票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3-04-13

劳动纠纷
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可能有哪些?合同终止违约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父母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户籍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户籍登记机关填什么?
产假98天是什么?什么是产假?
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 版权登记和著作权登记区别是什么?
股票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