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就是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吗?被告人的口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吗?
2023-04-20 11:22:13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当事人的口供能作为办案的依据吗
口供就是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在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历来受到重视,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就口供而言,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口供都是直接证据,因此认定了口供,就等于认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封建统治者认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一观点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导致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余阴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仍然过度的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至今为止,口供至上仍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口供可以翻供吗
口供不可以翻供,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口供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一)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二)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使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证途径,刑侦工作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员心目中被简单化,长期习惯并依赖于“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这一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遭冷落,案件侦破中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不少侦查员深有体会地称之为嫌疑对象“指着兔子让人撵”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永久缺失,产生既无法认定又无法否定的疑难案件。
3、诱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对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过分依赖应当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省了侦查的资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变、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翻供在实践中是见怪不怪,单凭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
(三)鉴别
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伪性极大。只有查证属实的,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从口供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口供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是哪一次审讯时讲的,供认的动机、目的,有无攻守同盟、有无串供的情况,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的情况,有无翻供等。
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情况,对于口供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要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这些情节有没有可能发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如果他们供述一致时,要严防他们串供或有攻守同盟,如果供述有矛盾,应注意他们是否有互相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当然也有个别人大包大揽,一人承担,包庇他人的情况,也应引起注意。
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被告人的品质及其一贯表现如何,是他对案件事实能否作如实陈述的主观因素之一。
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审查、判断证据常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证据之间有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