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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证据的时间如何确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需要怎么做?

2023-04-20 13:28:32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1. 客观性

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 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 合法性

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证据材料在什么时候提交

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以下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庭举证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了详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民事证据若干规定》还对你这种情况的举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一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标签: 交换证据的时间 当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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